为进一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深化“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及《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三批)的通知》(陕司通〔2023〕143号)要求,经市级各部门认真梳理,市司法局依法审核,第三批共梳理出市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5项。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单》(第三批)予以公布,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持续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工商发〔2017〕123号)(2017年7月10日实施)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2023年8月1日实施)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2023年8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一条规定(2022年9月26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2019年11月28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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