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女人告男方强奸,男方不一定就构成强奸罪,不一定被判刑,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男方违背了女人的意愿,并且使用了一些强迫威胁等手段。
先要审查女人是否诬告,一旦有证据证明女方诬告,则要对女方提起控告,在多起案件中,报案女性因诬告他人强奸,自己反而被判诬告陷害罪。
案例2: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诬告男友强奸,报案人被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判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我们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件时,除了对现在年轻人的开放的男女关系充分的理解外,一个最基本的能力就是,能够从一本强奸案的案卷当中,找出女方是自愿的证据,一个强奸案,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一般得两次以上,如果女方在发生关系时,确实是自愿的,在案卷当中,肯定能找到诸多不符合逻辑、前后矛盾之处,只要能证明女方是自愿的,那男方的强奸罪自然就不成立。
很多妇女在报强奸案时,只能说一些案发生时的大概情况,她不知道该重点去说什么,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给她们做询问笔录时,为了使案件事实清晰达到立案条件,在做口供时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引导,对某些清晰度不清的问题加以修补,在加上妇女经过头脑简单加工出才会还原出达到立案要求的清晰情节,这些看似清晰的情节其实是经过加工复合,掺杂了心理因素的事实,而不一定是案发现场的事实。
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受害后,往往会出现各种复杂的心理状态,如因报复心理有意夸大事实、添枝加叶;或基于羞耻感,为保全自己的名声和自尊的需要,而极力回避隐瞒重要事实等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被害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①如果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如恋爱、从属关系,或仇隙、家庭宿怨等等,则应从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动机,陈述中有无夸大事实或错告、诬告的情况,从而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
②如果双方是娱乐场所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例如ktv、足疗店、按摩店等场所,则应从金钱交易等方面审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动机,陈述中有无夸大事实或错告、诬告的情况,从而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
第三、审查案件来源和揭发过程,看被害人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揭发的,是什么因素促使其告发的。
还有: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396号陈某强奸案,被害人多次说法不一,最终没有被采纳,判决被告人无罪。
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在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靠性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全案的其他有关证据是否协调一致,相互印证。如果发现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就该深入调查研究,不能轻易采信。
(2)分析被害人陈述本身的内容。对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分析,应当结合案发的时间、地点、条件、环境,注重对细节的分析,看细节能否陈述清楚,是否符合逻辑,前后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陈某案件中,被害人说被告人在实施强奸时造成自己受伤,最终法院没有认定该说法,没有认定男方具有暴力胁迫行为。该案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的衣物除裙子拉链损坏外,外衣、衬衫、胸罩、连裤袜、内裤均无损坏迹象,被害人佩戴的领结很整齐地放在枕头旁边。如果上诉人确系强行剥去被害人衣裤,只要其稍事反抗就应该会留下损坏的痕迹,特别是连裤袜;床单上也未留下痕迹。裙子拉链(背拉式)脱开不能必然推断出系被害人反抗所致。
被害人身上留下的轻微伤痕也不能必然推断出系上诉人暴力所致。被害人在11月1日的第一次陈述中称:“陈某没有暴力动作,身上的伤怎么来的我不清楚”,这与陪同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的证人高某证言能相印证;即使在11月2日的第三次陈述中被害人还称:“我肩膀处的伤,可能是陈某扒我衣服时弄出来的。”也没有明确系上诉人所为。在被害人当时上身所穿的西服、衬衫、领花、胸罩等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是否上诉人强行剥脱其衣服所造成令人怀疑;而且由于在事发后被害人与其男友有过推拉动作,伤痕是否因此形成的 可能性也不能排除。
4、审查被害人离开的时间,有些案件,被害人事后自己打车离开,可以证明其在案发时不可能处于昏迷的醉酒状态,否则不可能直接醒酒这么快。
在兰某等人在强奸中,报案妇女说自己喝醉了,人事不省,却在笔录中又详细介绍了案发房间的摆设,被害人描述案发客房时,明确陈述“房间一进门左手是卫生间,进去以后是两张单人床,一个靠门,一个靠窗户,靠窗户那边还有一张沙发,两张床中间有个床头柜”,如果被害人真如其所说的处于高度醉酒状态,是不可能对房间的布局记忆的如此清晰。
我们律师在申请被害人出庭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有些报案妇女听到律师质疑后,可能会情绪失控,这是我们要注意的,在某工程师被告强奸案中,被害人就当庭对我们律师进行了辱骂,还有在吉林某案件,深圳某案件中,都遇到被害人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这需要我们律师加强自己的庭审技能,在质疑的同时,保护好自己,有理有据有节。
作者:张洪强律师,办案经验总结。张律师办理过某副市长强奸案、某世界五百强上市公司CEO强奸案、某国企副总强奸案、某法官强奸案、某高中教师强奸无罪案、大学生迷奸案、留学生轮奸案等众多有影响力性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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