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公司破产并不是一破了之,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司需要经历复杂的破产清算程序才能寿终正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目前,“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条规定,在实践中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很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破产期间,还在其他公司担任董、监、高等职务。
对此,国有企业要特别注意,由于部分“准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由上级委派的董事长担任,甚至是“有前途”的年轻干部。
如果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企业破产期间,它的法定代表人就不得再调任其他企业担任高管,这对于个人发展而言,可以说是致命打击。
即使有的企业,大胆作出任职的内部决议,并利用行政监管漏洞办理了登记,那该决议也可能因违法而无效,登记也可以被撤销,是经不住事后追查的。
总之,法定代表人需要明白,他必须对公司负责到底,不但要管好公司“生的事儿”,还得管好公司“死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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