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限制高消费令措施执结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丁小某被限制高消费后因购买机票受限,终于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丁小某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之一,她与其母丁某因欠付宁夏某公司货款4万余元,被诉至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丁某及丁小某均未履行法定义务,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依法对丁某、丁小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丁某名下虽有房屋和车辆,但丁某做为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涉案金额较大,绝大多数案件未曾履行,因此其房屋和车辆均设有抵押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丁小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和上门找人,均无果,此案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考虑到丁小某是年轻人,具有相对较高的出行需求,为妥善解决该案,执行法官依法对丁小某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以此来限制丁小某的外出行为。几天后,丁小某委托其他亲属联系法院,表示自己无法购买机票,想要主动解决案件。随后,丁小某的亲属来到法院,替其足额给付了案款。
本案是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典型案例。“限制高消费令”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公民或者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配合媒体曝光、社会监督、举报有奖等措施,在义务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项执行措施。
限制高消费是一种间接执行措施,该措施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等让其感到痛苦,达到主动履行的目的。本案中,被执行人之一丁某涉案较多,其名下财产无法执行,而另一被执行人、丁某之女丁小某系年轻人,具有相对较高的出行需求,对丁小某采取限制高消费令能起到较好的限制作用,因此,“限高令”取得了预期效果。不同案件、不同形势要求执行干警在工作中精准施策、定向发力,奋力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责任编辑)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