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会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以此更好保护经营主体财產权利,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
根据指导意见,针对“违法行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為、配合调查取証的”“涉案的生產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於其他合法生產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為、配合调查取証的”等6种情形,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该指导意见将於12月1日起施行。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防証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為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匯款等。虽然这些措施是暂时性控制,但仍可能对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带来一些影响。今年以来,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研究,着重考虑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最小侵害性原则,探索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最小的手段,对符合涉嫌违法行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為、配合调查取証等情况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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