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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赵薇南京玄武饭店是真的吗?

时间: 2023-01-27 11:58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点击: 163 次

  贵州,贵阳。赵女士112万把房子卖给胡先生,他付了17万,双方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后,可她却迟迟没有收到尾款,等她联系卖房的介绍人时,却发现房子抵押给别人了,赵女士无法接受。赵女士有一套闲置的房子,由于她急着要用钱,于是她就想把这套房子卖了,然后她把房子信息发了出去。没过多久,一个卖房的介绍人联系他,说有个客户看上了赵女士的房子。

  于是赵女士便约见要买房的胡先生,胡先生和赵女士见面之后,胡先生表示要买赵女士的房子,并且给赵女士支付了17万的首付款,然后双方便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签了协议之后,胡先生表示,等他的款放下来之后,他便把剩下的89万付给赵女士。然而,签了协议之后,胡先生却迟迟没有联系赵女士,更没有付剩下的尾款。于是赵女士有些心急了,便频繁联系卖房的介绍人,而介绍人表示,由于前一家贷款还没有把款放下来,所以他们又换了一家,但是这一家也还没有把款放下来,所以胡先生还没有钱支付剩下的尾款,让赵女士安心等待。听到介绍人这么一说,赵女士才放心下来等待,然而没过多久,和她签订协议的胡先生联系了赵女士。赵女士本以为胡先生要给她支付尾款,所以很开心,可她没想到,胡先生接下来的话让她很惊慌。

  胡先生说,其实他就是一个无业游民,根本没有买房的能力。只是那一天逛街的时候,被那位介绍人拦住,并且让他假装是买房的人,事成之后将会给他两万元的辛苦费,胡先生以为,这只是卖房的套路而已,所以就答应了。可是自从他假装买房的人之后,他细细想了一下介绍人的做法,感觉很不对劲,似乎就是诈骗,所以他很心慌。他觉得虽然自己是一个无业游民,但是违法的事情他也不能去做,所以他就联系了赵女士。赵女士听了胡先生的话之后,也是意识到事情不对劲,于是赶紧联系卖房的介绍人,可是她已经联系不上了,于是她赶紧查看房子现在的情况,她发现房子已经抵押给他人了,并且房子已经过户给别人,成了别人的房子,她实在是无法接受。原来,胡先生和赵女士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之后,之后胡先生把买卖协议转让给卖房的介绍人,然后拿了两万元的介绍费。而介绍人则拿着协议又抵押了房子,一共抵押了50万,除掉给胡先生的2万以及给赵女士的17万,介绍人赚了31万。而房子抵押时间到了之后,抵押人看到介绍人没有还钱,于是行使了抵押权,然后把房子卖给了另一个人,并且过户到这个人的名下,所以房子已经是别人的了。

  赵女士了解的事情的经过之后,她万万没想到自己被骗了。她没想到自己112万的房子,自己只是拿到了17万的首付款,然后房子就成为别人的了。而此事发生之后,胡先生也去自首了,赵女士在联系不到介绍人的情况下也报了警。赵女士只是收了17万的首付款,房子就被介绍人抵押了,并且过户给了别人,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介绍人的行为和胡先生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一、胡先生在介绍人的指挥下和胡女士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但是其真实意思并不是真心想买房子,而是他们通过欺诈的手段让对方签订协议,已达到不法的目的。《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胡先生和赵女士所签订的房子买卖协议,由于他们是实施了欺诈行为,所以协议是无效的,可以申请撤销协议。二、从介绍人的行为来看,他就是雇胡先生假装买房人,进行诈骗,所以他们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张女士的房子价值112万,除掉给予张女士的17万,他们诈骗的金额涉及95万,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所以介绍人将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胡先生由于是从犯,涉案金额只是两万,并且主动自首,认罚认罪,因此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赵女士也因为胡先生的良知,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介绍人抵押了,才知道自己成了被骗的一方。因此这件事提醒了大家,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小心,避免上当受骗。大家认为张女士只是签订房子买卖协议,他们怎么能过户给另外一个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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