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今天:

关于元素萨满宏究竟是什么原因?

时间: 2023-01-22 12:23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点击: 163 次

  主要违法事实: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文件,该文件明确“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终端用户电价按‘基准电价*(1+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基准电价按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的电价确定”、“最大上浮幅度根据转供电主体供电的合理损耗等因素确定,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明确,最大上浮幅度不超过10%”。以“企业管理费*补充物业费”或“现代服务*能耗服务费”的名义超出标准向作为电力终端用户的承租商户收取电费行政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正大公司处罚如下:

(责任编辑)

关键词:

栏目列表

社会新闻

更多>>

特色资源

更多>>

关于我们 | 新闻投稿 | 招贤纳士 | 投诉建议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