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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出台规范流浪犬领养、认领行为

时间: 2023-09-27 14:30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点击: 163 次

  9月25日,记者从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23年3月1日,《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依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坚持制度引领、强化指导,切实推动犬只收容、领养工作持续规范有序开展。

  我市现有3家经民政部门审核,正式注册成立的流浪动物收容机构,分别为“铜陵市五二九流浪动物救助中心”“铜陵市红雨伞流浪动物救助中心”“铜陵市义安区流浪动物保护协会”,目前全市收容犬只的饲养管理工作主要依托此3家救助机构开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犬只的领养、认领办理工作,提高服务群众水平,根据《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向犬只收容场所办理犬只领养,暂实行免费;办理认领领回犬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犬只在收容场所发生的饲养等费用。

  经同意领养的,签订犬只领养协议。领养人不得将被领养犬只用于牟利或者经营活动。饲养被领养犬只,应当遵守《条例》等相关规定及犬只领养协议的约定。

  (二)领养人有固定住所的合法有效证明(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条 领养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其领养手续,并将已领养犬只予以收容,必要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对收容的流浪犬,能确定犬主的,通知犬主15日内认领;犬主逾期不认领的,作无主犬只处理。无法通知犬主或者不能确定犬主,且15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作无主犬只处理。

  (二)能够证明犬只权属的相关材料。包括已登记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牌等证件及复印件,犬主饲养犬只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及复制件。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执法部门送交犬只收容场所临时收容的扣押犬只或者其他犬只可以申请认领,没收犬只依据相关《条例》规定和实际情形处理。

  (二)核对材料。递交材料齐全合法有效完整的予以办理领养、认领手续;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不符合领养、认领规定的,不予办理。

  (四)审批核准。犬只收容场所对领养的申请审批通过后,通知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认领的审批通过后,可现场领走。

  (五)办理手续。申请办理领养的,由犬只收容场所选出一定数量犬只供申请人选择,确定领养犬只后犬只收容场所与申请人签订领养协议,双方签字确认,并由犬只收容场所对领养的犬只统一办理检疫免疫、养犬登记、拍照存档等相关手续后领走犬只。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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